第三十三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失實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依照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原則,本著科學的態度,實事求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甚至弄虛作假,將會使法律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起不到保護環境的應有作用,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給國家和人民利益帶來損失。對這種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按照本條規定,對于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1)降低資質等級,如由原來的甲級降為乙級,受到這種處罰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只能按照降低后的等級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活動。(2)吊銷資質證書,這就意味著取消了其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資格。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2、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即在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同時,按照其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活動所收的費用,處幅度為所收費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給予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在本條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所說的構成犯罪,對有關的中介機構來講,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犯罪或者該條第三款規定的出具有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的犯罪。構成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須具備以下的條件:一是主體是特定的,必須是有關的中介機構的人員。二是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即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是情節嚴重的。這里講的“情節嚴重”,包括故意提供虛假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手段比較惡劣,有嚴重的內容虛假以及因此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等。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于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重大失實,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該條第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單位犯第二百二十九條罪的,實行雙罰原則,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