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快速道旁修建房屋噪音超標權責管轄問題的回復
2021-09-13
來信:
1.快速道是先于房屋存在,后修建房屋的開發商應采取快速道旁邊的噪音減噪措施,比如修建聲屏障。2.快速道位于開發商紅線地塊外,有一條支路分開了快速干道與該房屋,開發商沒有權利在該快速道側安裝隔音屏減少噪音。3.開發商在售房時有在售樓部角落公示快速道的不利因素,但是沒有主動引導知曉該不利因素,公示了不利因素是否就代表房屋可以不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GB50118-2020》,《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了呢?后與快速道修建房屋但超出開發商房屋紅線的類似問題可能是監管的盲區,該盲區沒有得到完善的話可能會產生噪音擾民的民生問題。
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因此,依法此類情況原則上由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采取聲屏障、隔聲窗等降低噪聲的措施或承擔相關噪聲治理設施的建設費用?!对肼暦ā氛谛抻?,關于“先路后房”建設單位的責任將在此次修訂后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