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HJ 664-2013中偏差的計算問題的回復
2021-08-09
來信:
在《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664—2013)附錄B中提到了“平均濃度偏差應小于15%”。對平均濃度偏差的計算的應該怎么理解?是:變更后點位平均濃度減去2個點位的濃度平均值的差,除以2個點位的濃度平均值。還是:變更后點位平均濃度減去原點位平均濃度的差,除以原點位平均濃度
回復: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HJ664 2013)附錄B要求“變更后城市點與原城市點位平均濃度偏差應小于15%”,計算公式為:(變更后城市點濃度均值-原點位濃度均值)/原點位濃度均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