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您。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試行)》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地下水、土壤環境。原則上不開展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建設 項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環境污染途徑的,應結合污染源、保護目標 分布情況開展現狀調查以留作背景值。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編制報告表不需要嚴格按照地下水和土壤導則進行等級判定和現狀監測。
回復內容:
吳女士:
您好,關于您提出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試行)》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地下水、土壤環境。原則上不開展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建設項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環境污染途徑的,應結合污染源、保護目標分布情況開展現狀調查以留作背景值。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編制報告表不需要嚴格按照地下水和土壤導則進行等級判定和現狀監測?,F回復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應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3號)的要求開展。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試行)》要求“以污染影響為主要特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依據本指南進行填寫,與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為準”。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試行)》要求“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需要深入論證的,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導則開展專項評價工作”,“土壤、聲環境不開展專項評價。地下水原則上不開展專項評價,涉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熱水、礦泉水、溫泉等特殊地下水資源保護區的開展地下水專項評價工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中需開展專項評價工作的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導則進行。